商标不重视 可能逼死一家企业-济邦邦财税— 为创业者提供“星”级服务!

首页> 济邦邦知库> 商标不重视 可能逼死一家企业

商标不重视 可能逼死一家企业

来源:http://www.hzjbqy.com/ 时间:2017-08-29 00:00:00浏览次数:3650次

很多刚开始创业的小伙伴们一直觉的商标版权这些离自己很远,“我们又不是阿里、腾讯这些大公司,没必要注册商标吧”,这是很多创业者的想法,但是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却又是至关重要的。王老吉、红牛等一系列的商标案件,让现在的创业者们开始了解,商标不重视,可能会逼死一家企业!


商标查询,及时注册

注册商标首先需要核名,了解自己的商标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相近。这样会极大的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最大程度的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避免造成创业者们时间上的损失和金钱上面的浪费。

怎样核名呢?要做到查询商标有没有和他人重名,除了要完全理解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之外,还要充分了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尽量掌握跨类别近似的小项情况,对想要注册的商标进行单类别检索和交叉检索,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漏检等失误。

在进行了地毯式的商标查询之后,及时注册就成为创业公司的首要任务。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就一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来说,谁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谁将得到商标专用权。因此,尽早申请商标是创业公司商标注册策略至关重要的一步。

谨慎选择商标类别,申请注册防御商标

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我国采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及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若干小项,创业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业务较单一、资金短缺等客观条件决定了创业公司没有实力也没有必要进行全类别注册,因此创业公司需要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对核心类别、辅助类别以及可能拓展的业务类别进行注册,尽可能明确、全面地指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的类别不对,不仅商标无法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在商标注册时也有很大可能因此而造成商标近似,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另外,为了日后防范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车”、抢注商标等行为,创业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还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形式对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如鸡尾酒品牌锐澳(RIO),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就将与英文商标“RIO”近似的RI0、PIO、R1O,与中文商标锐澳近似的锐傲、睿奥、瑞澳等山寨商标一一收入囊中,用自己“山寨”自己的方式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组合商标分开注册

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加之可以大大节省分开注册的费用,因此广受创业公司的认可与使用。但是,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商标局需要对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并保证所有要素均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组合商标的审核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并大大增大了组合商标的驳回风险。

同时,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有诸多不便。在被核准注册后,创业公司在使用组合商标时,只能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标记使用,不可随意改变组合方式或单独使用各组合要素,否则组合商标将失去注册商标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则有很大可能不被判定为侵权行为。这就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创业公司在注册商标时最好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以降低商标驳回风险,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切不可因省小钱而盲目注册组合商标。

随时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这里的证据,指的是商标的使用证据。创业公司在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在此期间,创业公司将大量、频繁地使用该商标,创业公司应随时收集商标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将在商标面临驳回、撤销等风险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因此,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一旦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这时,创业公司收集的商标使用证据将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除此之外,在后期的商标使用过程中,创业公司若遭遇“撤三”威胁或商标侵权纠纷等,充足的商标使用证据也可以帮助创业公司有效化解商标危机。因此,创业公司应充分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在需要时可以快速及时地拿出有效证据,以免错失良机,后悔不已。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