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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票,为什么仍可能不能抵扣日常经营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还需要判断相关支出是否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符合规定情形时还需要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企业审核进项税额时,应同时核对发票、业务用途、对应项目和相关资料,不能只看是否取得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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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同时经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时,应分别核算相关收入、成本和进项税额,减少项目之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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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材料中列举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等免税业务,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和适用政策判断。
企业既有应税业务又有免税业务时,应明确采购支出实际服务于哪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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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判断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先确认损失原因,再核对受损资产及其耗用货物、服务与原抵扣记录。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中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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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常见情形包括职工食堂采购食材、员工宿舍配置家电、组织员工旅游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属于个人消费。
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材料所引政策口径限定为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部分,企业应结合实际用途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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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三类服务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审核此类支出时,应结合服务内容、实际用途和业务资料判断,避免把"取得专票"直接等同于"可以抵扣"。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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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发生的利息支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暂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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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业务无法准确划分时,怎样计算企业同时经营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企业应保留销售额、采购用途和分摊计算资料,确保计算过程能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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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建议重点核对四件事除业务用途外,增值税扣税凭证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用于抵扣。
企业发现已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具体申报口径应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确认。
核对采购项目采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处理核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实际用途核对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核对扣税凭证、合同、付款和业务资料是否合规并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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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时间本文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应根据新规检查现有进项税额审核标准、兼营业务核算方式和进项税额转出流程,确保账务处理与实际业务一致。
联系济邦邦财税顾问如需结合企业具体业务核对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可联系您的济邦邦专属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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