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借款人、实际用途和归还情况,再判断税务处理。

年底整理往来账时,如果“其他应收款”里还挂着一笔股东借款,老板往往会问:钱还没还,是不是马上就要按分红交个税?
不能只凭“年底没还”下结论。需要把借款人的身份、企业类型、资金实际用途和归还情况放在一起看。符合相关规定的未归还借款,可能被视为红利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
先把适用条件看完整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针对的是:个人投资者向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没有归还,同时又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这一条借款规则的适用范围内。[1]
对符合条件的未归还借款,税务上可按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处理,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该项目法定比例税率为20%。[2]
因此,核对时先确认两件事:是否为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钱,资金又是否确实用于这家企业的经营。公司向股东借钱、普通员工借支,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的资金使用,需要分别按实际业务判断,不能直接套用同一个结论。
两个例子,区别在资金用途

情形一:借给股东,用于个人消费
假设王先生是甲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年内从公司借出10万元,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年末仍未归还。这笔钱没有用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就需要重点核对上述视同红利分配的税务处理。
若这10万元按该规则认定为红利分配,且不涉及其他调整,示例个税为:10万元 × 20%=2万元。这个计算有明确前提,不能把账上所有股东往来余额都直接乘以20%。
情形二:股东经手,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经营
再假设李女士是乙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借支8万元为乙公司采购办公设备。采购合同、公司抬头的发票、付款记录和设备交付资料能够相互对应,但报账手续尚未完成,款项仍挂在往来科目。
这时应当核实实际用途,并按业务事实办理报账、资产入账或余款归还。仅凭往来余额尚未核销,不能直接得出与情形一相同的结论。同样,仅在转账备注里写“备用金”,也不足以证明这笔钱实际用于企业经营。
年底前,把这四项逐笔查清楚

- 借款人:对照股东资料、借款申请和收款账户,确认谁在向谁借钱。借款人是股东、员工还是其他主体,应当分清。
- 借款时间:列出每笔款项的发生日期、约定期限和年末余额;跨年挂账单独梳理。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不能替代对税务适用条件的核对。
- 资金用途:将借款审批、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交付或报账记录放在一起,检查实际资金去向。用途混合、材料缺失的,先把事实查清。
- 归还记录:核对还款是否真实到账、账务是否同步处理。对已实际用于经营的款项,核对报账依据和核销情况;没有花完的余款也要列清。
查清之后,再处理账务和税务
属于个人占用的,按真实情况安排归还,并核对是否已经涉及应处理的纳税事项;确实用于企业经营的,补齐现有业务材料、完成正确的报账与入账;符合视同红利分配条件的,核实相应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扣缴事项。涉及已经跨年的款项,后续归还是否影响此前处理,应结合具体事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清理股东往来账,不能只停在改科目、改备注或换一张借条。借款协议、资金流水、用途凭证和账务记录能够对应,才有判断与处理的基础。
本文依据
[1]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11月22日发布的个人投资者借款长期不还的个税问题解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九条:相关所得税率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
依据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3日。本文讨论一般规则,实际办理应结合主体、用途和资料核实。文中案例为假设,配图为AI生成示意图。
济邦邦 · 企业财税与经营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