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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是怎么造成税务流失的?

来源:www.hzjbqy.com 时间:2018-06-14 00:00:00浏览次数:3378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201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涉嫌骗税和虚开企业6.86万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4.23万份。2018年一季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虚开和骗税企业9271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121万份。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涉税问题,小编这次就真实交易背景下接受他人虚开专票的行为进行分析梳理。

A、B、C均为一般纳税人公司,A公司从B公司购入煤炭,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从C司虚开了受票方为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A公司,A公司接受了以上发票,实际抵扣税款10万余元。


后C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将A、B公司供出,公安机关对A、B公司也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

其实,虚开发票的主体是B公司和C公司。但B公司让C公司开发票的行为,由于B、C之间不具有真实交易,且主动积极实施了虚开行为,B公司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C公司属于"为他人虚开"的情形。

此过程中,A公司既未主动要求也未参与发票的虚开行为,只是在发票虚开后被动接受,并不属于"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情形,实质上就是"决定接受不代表决定虚开"。

A公司申报抵扣行为,不能认定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A公司接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也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然的后续行为,不能将发票的开具环节与申报抵扣环节相混淆。

A公司与B、C公司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本案的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共同的虚开故意,但对于被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A公司,在其接受发票之前,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完成,因此不可能BC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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