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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不追缴2020年11月1日前社保!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0-12-23 00:15:30浏览次数:2237次


自10多省市企业社保明确11月1日起划征税务后,社保一直牵动着企业和员工的心。 

10月30日下午,十多个省市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后,税务追缴社保成了各方所担忧的事情。 

而就在近日,这个地方官宣了,要求不追缴2020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这个地方官宣了

不追缴2020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


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问题答复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提示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征收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相关事项答复: 

一、为什么社保费要划转到税务征收? 

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目前,全国所有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以及18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交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其他未划转的省市要在今年启动划转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今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在下半年不用再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实施划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企业缴费的影响。 

二是目前不同险种、不同主体的社保费,在未划转地区存在分别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缴费的情况,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反复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将各项社保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解决体制弊端,降低缴费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2019年初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升级,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更加顺畅,信息传递更为及时,能够保证缴费人权益待遇不会因划转受到影响。 

二、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两不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三、社保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沟通机制,特别是从方便群众办事和优化协同高效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划转后,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网上、掌上、实体、自助”多元化渠道进行缴费,安全高效地办理业务。同时,人社和税务部门也会加强人社12333、税务12366等服务热线的协同联动,通过建立电话转接、知识库共享等方式,为参保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缴费咨询服务。 

四、划转对于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会不会有影响? 

确保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是划转工作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为了做到这一点,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强化了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安全、及时、准确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社保追缴”这件事总算是

要告一段落了 

自从出现要“追缴社保”这个消息后,大家心里也都多少有点忐忑,现在,这种情况终于要被喊停了。 

依据此次人社部的发文,不追缴2020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说到这,税政君还是要提醒一下大家,“定心丸”不等于“免死金牌”。 

1.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 

2.2020年1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 

那么作为企业应该怎么面对呢? 

觉得大家应该顺应形势,合法合规缴纳社保是企业日后的方向,毕竟税务的征管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11月起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征收!企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今天税政君也给大家准备了10个善意提醒,各位老板和会计人一定要注意了,要仔细看看!  

11月起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征收

送给大家10个善意的提醒! 

1、关于社保缴纳的5个提醒: 

提醒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提醒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提醒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醒4: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维权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醒5: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关于社保划征税务的5点提醒: 

提醒1.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2.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3.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4.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提醒5.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来源|网络/以官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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