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济邦邦财税— 为创业者提供“星”级服务!

首页> 济邦邦知库> 2021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2021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1-06-24 00:00:00浏览次数:3144次

2021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01、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0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3、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除上述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04、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0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6、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7、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8、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9、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0、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1、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2、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3、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4、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二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6、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是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是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8、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9、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一是自2018年1月1曰起至2023年12月31曰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8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2月1曰至2023年12月31日,镇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3、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4、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三年期已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5、页岩气减征资源税政策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6、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7、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8、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们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9、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千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0、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31、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士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士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32、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千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千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