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10个问答,会给你带来帮助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2-06-01 00:00:00浏览次数:1115次
01热点问题
关于农民工的工资由甲方代发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的问题。
答复:
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国税函发[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02热点问题
关于建筑工地的包工头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及能否差额征收增值税的
答复:
1、属于经营所得,已经在税局缴纳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因此支付方不需要再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了。
2、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分包工程款发票,可以作为简易计税中差额征收的扣除,税务上允许的。
参考一: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3热点问题
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是否与施工地点相关的问题。
答复:
04热点问题
关于异地跨省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到是应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还是异地施工地全员全额申报问题。
答复:
05热点问题
关于建筑施工,在施工现场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复:
不可以!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6热点问题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平时既有建筑服务、也对外销售建筑材料,该笔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的问题。
答复:
07热点问题
关于建筑公司,经常发生一些共同管理费用,例如:水电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咨询顾问费用、会议费用、办公楼的装修费用等,既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服务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否允许全部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答复:
共同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要在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中,按照一定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分摊给简易计税项目的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只有分摊给一般计税项目的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8热点问题
关于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授权其他分公司纳税人提供服务,由分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甲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否抵扣的问题。
答复:
09热点问题
关于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
答复:
10热点问题
关于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问题。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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